(2014)永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正旺申请李兵租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旺,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马正旺,男,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李兵,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正旺与被执行人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正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兵经执行人员多次查找、传唤,被执行人李兵于2014年10月27日下午到庭,称其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李兵延期一个月执行。到期后,执行人员到李兵家中,得知李兵已外出一月有余,且无法联系。经本院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正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兵家庭生活困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平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6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施建武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