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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梅申请执行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梅,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38-1号申请人薛梅,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皖劳仲调字421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3000元,执行费995元,总计739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科兴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余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