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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张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召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负责人张国臻。被执行人张杰,男,生于1972年4月5日,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向高路明梅楼606室,身份证号350128197204050039。第三人张东,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汪庄村委楼房村三组,身份证号41282219760810181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张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将自己所有的路虎越野车(晋ANM6**)以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张东所有,第三人张东将42万元中的30万元用于支付给申请人,下余12万元用于执行其他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杰将所有的路虎越野车(晋ANM6**)所有权归第三人张东所有,并办理过户等有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李孝才执行员  褚青玉执行员  马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