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卢衍权与缪伟宁、吴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衍权诉吴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卢衍权。监护人卢善清。监护人卢海家。委托代理人谭直,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珊珊,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缪伟宁。被告吴文强。委托代理人邱一钊,广西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中山路联通大楼。负责人甘静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衍权诉被告缪伟宁、吴文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缪伟宁、吴文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黄宏庭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宏庭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无据,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地、赔偿义务人均在贵港市行政区管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当移交事故发生地法院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宏庭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宏庭的起诉。由于本案中的另外三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湛江镇均在贵港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缪伟宁、吴文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振枢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展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