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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新疆琼冠纸业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琼冠纸业有限公司,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33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琼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58号广汇嘉和综合楼3-8室。法定代表人刘志跃,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中大路1435号。法定代表人:徐何开,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琼冠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新疆琼冠纸业有限公司案款140977.15元,申请人新疆琼冠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文博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姬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