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北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北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3168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39号楼4层4单元401。法定代表人陈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周丕海诉北京北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周丕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丕海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丕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