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住盐山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龙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6000元,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项链一条,苹果手机一部。要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6000元,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项链一条,苹果手机一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原告给的彩礼款和东西都对,但都是原告自愿给的,不是被告要的。原告给的彩礼款被告都买成东西了,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期间,原告张某给付被告高某彩礼款36000元,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项链一条,苹果手机一部。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被告高某称手机丢失,金戒指、手链、项链现在都在原告处,36000元的彩礼款买了电脑一台(联想的显示屏、TCL牌主机)、被子五床、褥子五床、炕被一床、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给原告买的衣服现在都在原告处,另外结婚时给原告亲戚们购买了47床被子和5床被面。原告张某称被告陈述的以上被告所购买的物品被告都拉走了,三金和手机被告也带走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一年,彩礼款应适当返还;订婚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项链一条,苹果手机一部属于赠与,不再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216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期限:上述第一项执行内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