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柳申请执行郑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柳,女,1996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郑浩,男,1991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益民,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东平道平安里别墅八排四号对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商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26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付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靳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