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12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利平。滁州市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向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未能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