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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宝刚与王世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刚,王世军,邓艳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李宝刚,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世军,(曾用名王毛),男,汉族,1967年7日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邓艳兵,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刚以愿意私下与被告王世军、邓艳兵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刚撤回对被告王世军、邓艳兵的起诉。诉讼费用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保刚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