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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