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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孙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民,孙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孙展花,女,汉族,1958年8月23日生。本院在执刘建民申请执行孙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窦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