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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迈高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迈高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560号申请执��人天津市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伟乐,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迈高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震飞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迈高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执行员 赵大琨执行员 晏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