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过建林与傅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建林,傅迪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23号原告:过建林,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被告:傅迪生,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本院在审理过建林诉傅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