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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内黄县宾馆申请执行王秀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内执字第181号王秀安:你与内黄县宾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内城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宾馆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宾馆偿付饭费7009元。(2)向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宾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3)负担案件受理费58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户名: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3591xxxxxxxxx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