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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陈国军、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霞,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孙玉霞,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董事长。被告陈国军,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霞与被告陈国军、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5元,减半收取71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陶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