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陈国军、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霞,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孙玉霞,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董事长。被告陈国军,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霞与被告陈国军、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5元,减半收取71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陶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