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34号罪犯张占,男,生于1933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0月15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