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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董安信与丁相钢、刘敏、丁相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董安信,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相钢,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敏,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相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董安信与被执行人丁相钢、刘敏、丁相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345元。本案在执行��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欠款6834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079.21元,余款67265.79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