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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金保原代与韩西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原代,韩西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张金保原代:张春福被告韩西朝原告张金保诉被告韩西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保撤回对被告韩西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审判员 :姚红霞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