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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向艳诉成都铠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艳,成都铠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中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向艳,女,生于1979年4月6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伦全,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铠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组织机构代码56201473-8。法定代表人郭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号综合(栋)*楼。组织机构代码66539772-7。法定代表人荆玉华,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号*栋*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4368-X。法定代表人苗茂,公司执行董事。因向艳诉成都铠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遂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铠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安融鑫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该案诉讼中,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遂中民保字第011-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6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60万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02235400026,开户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船山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晓 玲审 判 员 刘 晓 龙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段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