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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亮与王世军、邓艳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王世军,邓艳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陈亮,男,汉族,199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世军,(曾用名王毛),男,汉族,1967年7日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邓艳兵,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亮以愿意私下与被告王世军、邓艳兵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对被告王世军、邓艳兵的起诉。诉讼费用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亮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