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郭养民与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养民,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郭养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在执行郭养民与户县苍游镇野口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9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72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