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俞发红与黄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发红,黄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俞发红,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凤英,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俞发红与被执行人黄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凤英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凤英仅在兴业银行的存款为0.4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农商银行的账户没有存款,以上账户均已冻结。现案件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施明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