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金伟与吴春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伟,吴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吴春宇,男,1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金伟申请执行吴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春宇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