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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有诉被告李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有,李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李文有。被告李少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有与被告李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原告李文有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文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