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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小宾与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小兵,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元辉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常小兵,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被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元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元辉,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兵与被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元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吴明慧陪 审 员  苗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