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学英与柏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英,柏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46-3号申请人:赵学英,女,1933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柏求林,男,1962年5月15日生,户籍,现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德、纪承章,明光市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379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柏求林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柏求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柏求林的工商银行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