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有群与被执行人彭仕珍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群,彭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黄有群,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彭仕珍,住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号。申请执行人黄有群与被执行人彭仕珍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