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宛传前与朱明海、荚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传前,朱明海,荚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宛传前,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明海,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荚元平,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明海、荚元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明海、荚元平向申请人宛传前支付2031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05.00元,但被执行人朱明海、荚元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三里镇峨岭下线房产系被执行人朱明海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明海所有的位于三里镇峨岭下线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