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三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三初字第276号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乙,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周斌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