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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兴有与张海龙、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兴有,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海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代涛,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兴有与被告张海龙、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海龙、代涛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刘兴有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刘兴有。代理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