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海明与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明,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孙海明,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镇赉县镇赉镇。被告曾伟,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明诉被告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明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