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海明与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明,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孙海明,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镇赉县镇赉镇。被告曾伟,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明诉被告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明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