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海富与肖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02号原告何海富,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肖龙英,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富诉被告肖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海富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