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定州市。被执行人王某乙,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丽审 判 员 杨亚飞代理审判员 解立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