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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定州市。被执行人王某乙,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丽审 判 员  杨亚飞代理审判员  解立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