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月平与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月平,边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月平。委托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边志华。再审申请人吴月平因与被申请人边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河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月平诉称:我与边志华系朋友,边志华主动提出有闲钱投资,交给我来运作,并由我写借条收到款项,实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因我在外地工,未能及时参与庭审,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边志华从未向我主张要回投资款,我也因特殊情况暂时未归还投资款,我也承诺归还其10万元投资款,但边志华不顾我特殊情况诉至法院。另外原审判定吴月平给付24000元借款利息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查清欠款予以改判;依法撤销原判决对利息的判定;改判由庄建华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被申请人边志华辩称:吴月平所述不是事实。2010年9月27日,好友庄建华打电话给我说她朋友做生意还差点钱,问我能否借10万元解决朋友生意上缺口,并说每月付利息2000元,我想每月2分利息,比银行高多了,即凑10万元打入庄建华提供的吴月平工行卡上,当晚,庄建华将吴月平写的借条带给我。吴月平为减少麻烦,将每月2000元利息统一打到庄建华银行账户,由庄建华转交给我。自2010年9月27日至2012年6月,每月收到庄建华转交的吴月平利息2000元,共计21次,42000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吴月平向我借款10万元,月息2分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吴月平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吴月平通过庄建华向边志华借款10万元,其出具了借条,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吴月平主张边志华将资金交其投资运作,并不是借款,因其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吴月平主张原审判定其按月息2分标准向边志华偿付借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从边志华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共计21次)收到庄建华转交的吴月平支付2000元的事实分析,能够推定双方约定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分,该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关于限制利率的相关规定,故原审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恰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月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蒋同一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左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