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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张连生供用水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张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法定负责人魏景田,系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张连生。上列当事人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连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2007年至2012年水费合计2980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连生与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及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