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旭与上海涌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上海涌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212号原告刘旭,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心田,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波,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涌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涂荣疆。委托代理人陈新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旭与被告上海涌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