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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宋胜利与沁阳市常平乡窑头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胜利,沁阳市常平乡窑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6号原告宋胜利,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常平乡窑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常平乡窑头村。法定代表人赵地明,系该村主任、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胜利诉被告沁阳市常平乡窑头村村民委员会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胜利于2015年2月2日以与对方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胜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为1293.5元,由原告宋胜利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好威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邱永殿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