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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崔显德、崔庆与被告胡宗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显德;崔庆;胡宗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崔显德,男,1936年7月24日生,汉族。原告崔庆,男,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胡宗影,男,已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显德、崔庆与被告胡宗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显德、崔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崔显德、崔庆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