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周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周建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红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永济市开张镇。被告周建合,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永济市开张镇。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周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梅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艳诉称:原告丈夫周增培原在永济市开张镇政府工作期间,被告周建合因资金紧张向原告丈夫周增培借款20000元。2009年5月周增培因病去世,2010年6月3日,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周建合结算后,被告周建合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975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催要并经永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未果。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750元及自2010年6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建合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被告周建合为原告李红艳出具了内容为“暂欠李红霞现金壹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19750)周建合2010.6.3”的欠条一张。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经本院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承认欠李红艳近两万元属实。原告李红艳陈述该欠条中的“李红霞”系笔误,应为“李红艳”。原告李红艳的丈夫周增培于2009年5月18日因病逝世,永济市开张镇黄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周增培的父母周锡卿、王芝连分别于2007年1月、2008年4月逝世。原告李红艳与其丈夫周增培育有两子周凯、周迪,二人在接受本院询问中,证实了其家庭成员情况、周增培生前未留遗嘱,均明确表态放弃继承其父亲生前的该笔债权。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系原告丈夫周增培生前所有,被告周建合亦承认属实。周增培生前未留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有关法定继承顺位之规定,周增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李红艳及其两子,周凯、周迪已明确表态放弃继承,故李红艳有权单独作为原告诉讼。因原告李红艳未能举证证明周增培与被告之间、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在2010年6月3日核对债权时存在关于还款期限及利率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原告李红艳有权随时主张被告还款,但应给予其合理准备期限。被告周建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红艳借款人民币19750元;驳回原告李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17元,被告周建合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