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刘文龙,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卫东,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