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陈某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173号申请人李某甲,男,194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陈某,女,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赡养费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甲、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自动履行(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