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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李网生与戴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李网生。被执行人戴明凤(又名戴明风)。李网生与戴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2)坛民调初字第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戴明凤应返还李网生借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20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3月27日同以(2012)坛民调初字第0102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同一标的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坛执字第0274号。据此,本院(2015)坛执字第00586号案件系申请执行人李网生重复申请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网生于2015年2月4日提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俞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