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雪娓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雪娓;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549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娓,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6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8月1日至13日工资1936.55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2600元及律师费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38541.55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