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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马创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新,马创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周建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冯东洋,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创志,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新诉被告马创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新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81元,由原告周建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