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河南沐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荆东风、王建国、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沐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田甜,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荆东风,女,汉族,1961年11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沐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荆东风、王建国、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荆东风、王建国、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东风、王建国、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65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