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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文运钦与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运钦,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305-1号申请执行人:文运钦,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运山镇佛门村*组**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路住宅小区49栋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彭继清,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文运钦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日作出的(2013)沙劳仲裁字第3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文运钦案款187596.24元,申请人文运钦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原地址已搬离,现公司地址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志必得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日作出的(2013)沙劳仲裁字第374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姬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