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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鲍俊鑫申请执行鲍勇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鲍俊鑫,男,201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法定代理人高文婷,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系鲍俊鑫母亲。被执行人鲍勇,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俊鑫与被申请人鲍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本次抚养费48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连天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