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鲍俊鑫申请执行鲍勇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鲍俊鑫,男,201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法定代理人高文婷,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系鲍俊鑫母亲。被执行人鲍勇,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俊鑫与被申请人鲍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本次抚养费48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连天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