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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诉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叶渊与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渊。上诉人叶渊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民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叶渊诉称,其在学历和取得科技成果方面均符合副高职称申报条件,技术业绩和对厂贡献最为突出,其多次向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申请副高职称,但未公开评审上报;其到该单位工作之前,有三年担任中学教师(临时)工作经历,但退休时仅计算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少算了三年工龄,违背新工龄计算规定,故起诉请求判令:1、重新计算工龄,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更正;2、在职称问题上,由电力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给予补评,评审通过后办理退休前的职称证书;3、以确定的工龄及技术职称,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重新计算退休工资及退休后的工资变化情况,并予补足等。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叶渊的职称评定属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对工龄认定不服,属于仲裁前置情形,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叶渊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叶渊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符合职称晋升,单位不予评审也未上报;新工龄计算也有规定,应统一,应予以解决。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准予立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叶渊要求电力公司对其副高职称予以评审上报及重新计算工龄的诉请,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叶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叶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维审 判 员  范瑜净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蒋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