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华宗与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苟某,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应收取2200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文二〇��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向可为 微信公众号“”